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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教宫观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9月19日江苏省道教协会五届八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宫观,是指依法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宫观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道教协会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道众管理
第四条 宫观应加强常住管理,在本观正式拜师的道众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后,可正式确定为常住。挂单道众申请常住,应挂单考察1年以上,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道籍转隶手续后,方可正式确定为常住。
挂单、迁单及确定常住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宫观应加强对道众的道风监督和管理,建立执行常住道众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落实早晚功课、传统仪范等日常修持,引导道众坚持朴素知足、严于律己的生活方式,反对教风不正、追名逐利、贪图享乐,自觉抵制奢靡之风不良影响。
宫观应严格落实道教教职人员着装规定,加强常住道众着装风纪监督管理,确保服饰规范统一。
第六条 对申请皈依的信教公民,宫观应进行必要的道教知识培训,按照传统举行皈依仪式,并正式颁发皈依证。皈依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宫观应加强皈依弟子管理,引导其爱国爱教、正信正行,遵守道教规戒、禁忌和宫观管理制度,不得干预宫观内部事务管理。
第七条 宫观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常住道众办理社会保险,安排好退居道众的住宿及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常住道众羽化的善后事宜。
第三章 道教活动管理
第八条 道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宫观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教职人员未经宫观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从事道教活动,不得在未获批准设立的场所内举办道教活动。
宫观内不得从事扰乱社会治安、骗人骗财和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商业化活动。
第九条 宫观举办大型道教活动,须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举行。固定活动处所不得举办大型道教活动。
宫观举办宗教活动应如法如仪、严肃庄重、简约适度,彰显道教信仰内涵,反对盲目攀比、追求排场、奢靡豪华、扰民浪费,杜绝世俗化、庸俗化。
第十条 宫观开展信教公民的培训,举办、联合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拟举办日的十日前向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备,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名称、主题、内容、规模、报告人基本情况等。
宫观应对拟邀报告人的背景情况、报告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把控,宣传稿件需经宫观负责人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宫观编印、发送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方可从事编印活动;宫观公开发行道教出版物,应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宫观要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陈列、摆放出版物,不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固定活动处所不得编印、发送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十二条 宫观应制定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宫观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应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宫观负责人对宫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应用程序、论坛等,应定期组织服务内容检查,不得发布或随意点赞、评论违反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和道教教义教规等方面的内容。
宫观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第十三条 宫观应严格按照《国旗法》要求规范悬挂国旗,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四条 宫观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配备专业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好财务档案,重大开支由本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宫观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存入单位结算账户。宫观收入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宫观的功德箱、捐款箱须指定3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开启时,该3人应同时在场,点清捐款数额,经登记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第十六条 宫观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出具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宫观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
宫观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信众捐赠或向信徒摊派供养,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第十七条 宫观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道教活动支出,安排道众生活,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财物据为己有。
宫观的大额支出应当经管理组织集体研究通过,适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十八条 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宫观筹建、扩建、异地重建,以及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规定,经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宫观修建建筑应遵循实用、安全、适度、便利原则,倡导绿色环保理念,符合道教教义教规、满足开展正常道教活动和教职人员生活需要,杜绝贪大求奢、豪华装修、陈设昂贵,宫观建设不得超出实用要求、超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
第十九条 宫观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道教协会及道众监督,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检查和财务审计部门监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对宫观内牌位、碑刻、地宫、人物照片(传记、介绍等)、楹联、匾额、字画、展板、展品、出版物等涉及图像文字的内容,宫观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查机制,不得存在与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等不相符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伤害民族感情。
第二十一条 宫观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遇有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宫观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情况等,宫观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道协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宫观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请示报告应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维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第二十三条 宫观应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提高道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宫观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建筑工程安全有关规定。
宫观应常态化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燃气、消防、食品等方面的安全自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章 自养产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宫观从事下列商业化行为:把道教名山或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未经批准参与或组织在道教活动场所之外开展道教活动收取捐献,违规修建大型露天造像聚敛钱财,诱骗游客和信教群众利用烧高香等形式收取高额费用,利用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迎合商业资本借教敛财,将房产出租或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经营会所牟利,从事违背道教宗旨教义或有损道教形象及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宫观应依法开办自养产业,制定功德收入管理制度,开光、法会等法事活动管理制度,供灯、牌位等登记管理制度。
宫观供奉祈福牌位、超度牌位、长明灯等,应实行实名登记,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供奉人、被供奉人信息完整、关系明确。宫观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牌位登记和管理工作,宫观负责人每月对供奉情况进行至少1次审核。举办法事活动时的临时牌位应定时清理。
宫观自养产业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得高收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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